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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扶持相关政策汇总(个人版)

来源:临高好就业 时间:2025-09-08 作者: 浏览量:

就业扶持相关政策汇总(个人版)

一、人员类别定义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就业愿望和就业能力的,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就业人员(下同):

1.低收入家庭劳动力(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相对稳定脱贫户、城乡低保家庭、城乡零就业家庭,下同);

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大龄人员(女40岁以上、男50岁以上);

3.登记失业连续1年以上的人员;

4.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

5.完全失地农民及“三无”船舶失船人员;

6.随军家属;

7.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

普通高校毕业生包括: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和研究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本、专科生和硕士、博士研究生)、退役大学生士兵,以及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

二、就业扶持政策

(一)一次性求职补贴

补贴对象:在毕业学年内积极求职创业的低收入家庭中的我省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中的残疾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我省普通高校毕业生和退役大学生士兵。

补贴标准:按每人1500元给予一次性求职补贴(由学校代为进行申请)。

(二)一次性创业补贴

补贴对象: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5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和返乡入乡农民工、返乡入乡退役军人。

补贴标准:给予每个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经营者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三)就业技能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

补贴对象:毕业学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退役军人(以下简称六类人员),以及按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的其他人员。

补贴标准:

1.培训后取得我省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15元/人·课

时的标准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工种,依据专项能力考核目录确定。

2.培训后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或“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以下简称特种作业证书),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3.培训后取得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五级证书,下同)的,按1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4.培训后取得中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四级证书,下同)的,按18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5.培训后取得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三级证书,下同)的,按22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6.培训后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二级证书,下同)的,按35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7.培训后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一级证书,下同)的,按5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

8.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学员除给予培训补贴外,可按150元/人·月核定生活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元/人。

初级工国家职业资格及以上培训课时不低于65课时,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课时另行规定。

(四)职业培训伙食交通补贴

补贴对象: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农村低收入家庭劳动力。

补贴标准:培训期间线上培训按5元/学时·人、线下培训按5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伙食交通补助,最高不超过650元/人。(由培训机构代为进行申请)。

(五)外出务工奖补

补贴对象:外出务工的农村低收入家庭劳动力。

补贴标准:对于连续外出务工6个月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300元的务工奖补,灵活就业累计满3个月(每月至少20天或月务工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上的,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务工奖补。对于跨省外出务工的,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8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助;对于省内县外务工的,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200元的一次性交通补助。

(六)农民工就业创业典型奖励

主要用于我省“农民工创业典型”“农民工优秀劳务带头人”等就业创业典型奖励,先进典型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0元。

(七)创业担保贷款

担保贷款是指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或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由经办银行发放,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的贷款业务。

1.贷款条件和用途:

个体: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年满16周岁且贷款期内未达到退休年龄)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个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

(二)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无其他贷款。

(三)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同意增加的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群体,按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同意增加的群体在提交贷款申请时,应已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并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办理法定登记注册手续。

小微企业:

(一)属于现行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小微企业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前1年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数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三)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创业担保贷款应当用于借款人创业的开办经费和经营所需资金,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用于购买股票、期货等有价证券和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不得用于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用途。

2.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个体: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

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4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

3.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LPR+250BPs,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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