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公益性岗位补贴程序
一、工作依据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12]1848号)和《海南省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琼人社发[2011]123号)。
二、公益性岗位的范围
⒈在市社保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机关事业单位(含部队营区管理服务部门);
⒉开发的非营利性的公共管理和公益性服务岗位。具体范围包括:(不含中介公司、物业管理公司岗位)
⑴劳动保障协管等管理服务岗位;
⑵劳动就业信息采集;
⑶公共安全保卫;
⑷公共卫生保洁;
⑸公共交通管理及服务;
⑹公共环境绿化;
⑺公用设施维护;
⑻办公教育、民政、文化、新闻、卫生医疗单位服务;
⑼社区文化、教育、体育、保健、托老、托幼服务;
⑽部队营区管理及服务;
⑾公共停车场管理及服务;
⑿其他非营利性劳动服务岗位。
三、公益性岗位的认定与管理
(一)认定
⒈《公益性岗位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⒉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二)管理
提供岗位的单位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服务合同,明确服务期限,服务期限满后,合同终止,就业困难人员退出公益性岗位,同时该岗位自动停止。单位可在合同期满前按上述程序重新申请公益性岗位。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的范围和对象
⒈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的《文昌市公益性岗位认定书》的用人单位;
⒉安置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含“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人员、完全失地农民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⒊从事《公益性岗位认定书》上的公益性岗位工作。
五、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标准
公益性岗位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助标准为其实际月工资的60%,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每月700元。
六、公益性岗位补贴的申请
(一)用人单位自安置就业困难人员上岗前15个工作日内申报上岗审批,需提交以下材料:
⒈《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上岗审批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⒉《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⒊《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第2、3、5、6页)、《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二)用人单位自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在《就业失业登记证》第5页注明就业登记,次月起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申报公益性岗位补贴,申报公益性岗位补贴需提交以下材料:
⒈《公益性岗位补贴申请表》(第一次),《公益性岗位后续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⒉《公益性岗位补贴花名册》一式三份并加盖公章;
⒊《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岗位设置表》一式一份并加盖公章(第一次申请时提交);
⒋《就业援助对象认定申请表》一式一份(第一次申请时提交);
⒌《公益性岗位人员变化明细表》(有减少时提供);
⒍劳动合同(第一次申请时提交);
⒎上月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发放明细账(单)或银行转账单复印件;
六、公益性岗位补贴的期限
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得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时年龄为准)。公益性岗位补贴时限应连续计算,不得分时段享受。
注意事项:已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单位社会保险补贴人员不能再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