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业担保贷款扶持对象和条件
(一)信用记录良好且有创业意向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从事微利项目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
(二)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给予信贷扶持。
(三)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购车贷款以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自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之日起向前追溯5年内,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四)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应为本市户口或在本市从事创业活动。
(五)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不能为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
二、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期限、贴息
(一)对个人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人均10万元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创业担保贷款最长不超过3年。
(三)对其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三、创业担保贷款扶持的创业项目
除国家限制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和暴利行业外的所有项目。
四、提交材料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需填写:《文昌市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个人的:
1、身份证、户口本
2、《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外出务工返乡创业人员登记表》等身份证明;
3、工商营业执照(种养殖行业无需提供此件,食品生产加工行业需提供相关生产许可证,特殊行业需提供相关许可证);
4、经营场地证明;
5、合伙经营协议复印件(合伙经营的提供此件);
6、反担保人单位工资证明、半年银行工资流水或反担保物(不动产证复印件);
7、申请人半年银行流水;
8、需要提供的其他资质材料。
(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
1、符合条件的职工的劳动合同、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资质证明;
2、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3、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4、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
5、需要提供的其他资质材料。
五、创业担保贷款的发放
(一)市就业贷款担保中心经办人员收到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申请对象、申报项目是否符合政策要求、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完整、反担保人等。对于不符合条件或材料不齐全的,说明情况后退回,并一次性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二)经办人员审查完成后,会同金融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调查,并做出调查意见。
(三)调查完成后,报中心主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四)中心主任完成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批。
(五)市就业局审批完成后,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需文昌市创业担保贷款领导小组审批)。
六、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的拨付
(一)市就业贷款担保中心经办人员收到金融机构申报贴息材料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二)经办人员审查完成后,报中心主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查。
(四)中心主任完成复查后,报分管领导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五)市就业局审批完成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六)市财政局审批后,金融机构拨付贷款贴息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