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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高县劳动保障典型案例公布

来源:临高县融媒体中心 时间:2025-06-19 作者: 浏览量:

为了做好我县保障农民工工资相关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现将一批劳动保障违法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 

非法招用未成年人案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9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临高县公安局依法对临高临城某酒吧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该酒吧正在营业中,持有《营业执照》,检查发现该酒吧招用12名未成年人。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处理情况

临高临城某酒吧招用未成年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一百二十五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的规定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临高临城某酒吧处50万元罚款,警告并责令停业停产15天。

以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案例二 

拖欠农民工工资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17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11名农民工投诉临高县某校舍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务工被拖欠工资33.6万元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该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为某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1名工人于2023年3月至9月初在该项目进行施工,该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导致拖欠工资累计33.6万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处理情况

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33.6万元,但该公司逾期仍未支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海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1.8万元罚款,并报送县人社局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以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案例三 

拖欠农民工工资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4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24名农民工投诉其在临高县某装配式项目务工被拖欠工资共17.6331万元,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立案调查。经查,该项目为生产装配式建筑材料公司,生产公司为海南某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公司为南京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南京某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至10月组织24名工人在该项目进行施工,未按时支付工资导致拖欠工资累计17.6331万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

处理情况

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下达了责令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生产公司支付所拖欠的工人工资17.6331万元,但该公司逾期仍未支付,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和《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海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1.9万元罚款,并报送县人社局实施信用联合惩戒。

以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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