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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号台风“奥鹿”来袭,职工发生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来源: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时间:2022-09-29 作者: 浏览量:

受今年第16号台风“奥鹿”影响,我省沿海出现6—8级大风,阵风9—10级,最大阵风达到11级,部分地区出现大到暴雨,职工在台风天气工作时极易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预防工伤事故发生。职工发生哪些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以下例说明。

一、台风天因抗击台风受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台风天职工在单位抗击台风过程中受伤,可以视为是对职工工作的延伸,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

二、台风天因工外出期间受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台风天职工受单位指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受伤,可以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职工由于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的,不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制,可以认定为工伤。

三、台风天因抢险救灾受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职工在抢险救灾中受伤,不受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的限制,只要是因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可以视同为工伤。

四、工伤认定申请程序

职工受伤后,单位应当在30日内到参保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职工个人或家属也可以事故伤害发生后的1年内直接向参保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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