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征求《关于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意见的公告
为扎实开展“查堵点、破难题、促发展”活动,着力解决技工院校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中存在的堵点、难点和历史遗留问题,进一步加快我省技能人才的培养,我厅起草了《关于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反馈意见、建议。
联系人:罗维
联系电话兼传真:65362103
电子邮箱:zjc_rst@hainan.gov.cn
通讯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大楼357房(收件人:职业能力建设处,邮编:570204)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0月10日。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9月30日
附件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
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号)、《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及《海南省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琼人社规〔2019〕5号)等文件精神,为推动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向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做好技能人才培养工作,现就我省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完成与国家职业标准对应的专业核心课程后,可参加与所学专业对应或相近的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首次申请参加认定的时间具体如下:
(一)以初中毕业生为起点的技工院校学生,学制为3年的,可在入学后第二学年申请参加中级工认定;学制为5年、6年的,可在入学后第二学年申请参加中级工认定,在第三学年结束后申请参加高级工认定。
(二)以高中毕业生为起点的技工院校学生,可在入学后第二学年申请参加中级工、高级工认定。
二、技工院校在校学生取得本专业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经学生申请,学校批准,可以在本校跨专业学习。完成该专业核心课程学习后,可申请参加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具体由学校结合学习情况确定。
三、技工院校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学员,取得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2年后,可申报参加相关职业技师(二级)职业技能鉴定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其毕业证书上明确体现预备技师班、技师班信息。
四、2015年至2019年期间毕业的技工院校学生,因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17年)公布实施、部分职业资格退出目录,在校期间未能参加所学专业对应或相近的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由原毕业院校综合学生专业课程学习、实操成绩,顶岗实习以及取得毕业证书情况,直接予以认定相应职业技能等级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落实技工院校“双证书”制度。
(一)各技工院校负责制定本校学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方案,报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审核后组织实施。
(二)证书编码规则由省人力资源开发局参照《海南省技工院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办法(试行)》(琼人社规〔2019〕5号)有关规定确定,证书有效期自毕业年度起计算。
五、取得技工院校毕业证书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因职业技能鉴定考试未通过而不能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可向原毕业院校重新申请参加与所学专业对应或相近的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认定通过后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证书有效期自颁发之日起计算。